123456 发表于 2017-6-6 15:41:27

柳州中院首次对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

广西新闻网
柳州3月4日讯(通讯员 吴漫捷)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发现该案上诉人张某向法院提供的《残疾人证》属伪造,遂对提供伪证的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据悉这是柳州中院对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伪造证据所作出的首份处罚决定。
2014年6月12日,患者肖某因嗓子不适,到柳州某医院就诊,柳州某医院对肖某进行了静脉注射,后肖某出现严重不适症状,抢救无效去世。经相关机构鉴定,柳州某医院存在未给予高度专业注意义务、抢救过程中违规操作、抢救措施和方案错误等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50%。事故发生后,肖某的亲属张某等人将柳州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柳州某医院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张某的《残疾人证》是伪造,不应支持其诉请。
为查明真相,柳州中院向远在外省异地的相关部门多次发函致电核实情况,同时通过第二代残疾人证网上查询系统验证张某的《残疾人证》信息。最终查实,张某的腿部确有疾病,但尚未构成残疾,其向法院提交的《残疾人证》所记载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与证件号不对应,不符合二代残疾人证的编号规定,在联网查询系统中亦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该《残疾人证》为伪造。张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亦向法院承认了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伪造证件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经过一系列审查,柳州中院判定,张某提交的《残疾人证》系伪造。柳州中院认为,张某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柳州某医院的正当权利,并且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张某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最终,对于张某提交伪证一事,柳州中院作出对张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处理表示满意,2016年3月1日张某和医院都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将各自义务履行完毕。
法律界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地位。但是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司法秩序。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伪证行为规定,除对伪证不予采纳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罚款金额上,新民事诉讼法对个人作伪证罚款的上限由原先的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由原来的最高30万元提升到了100万元。在下一步工作中,法院将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




编辑:潘晓明

作者:吴漫捷

csmhb 发表于 2017-7-2 15:36:36

很不错

retvfc087 发表于 2017-7-2 15:25:51

顶顶多好

retvfc087 发表于 2017-7-2 15:29:59

前排顶,很好!

leon 发表于 2017-7-2 15:20:03

元芳你怎么看?

wilan0118 发表于 2017-7-2 15:19:36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x3212066 发表于 2017-7-7 18:18:34

不错不错

iopjklbnm 发表于 2017-7-7 14:57:30

占坑编辑ing

zhanghjx 发表于 2017-7-7 15:30:54

路过 帮顶 嘿嘿

fuckyou2017 发表于 2017-7-7 17:51:58

very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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