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8-1-22 09:55:37

广西玉林一公交车司机为避让横穿马路电动车致老人摔伤,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为避让骑电动车横穿公路逆行的男子公交车紧急刹车这一刹车惹出麻烦在车厢过道中的一名六旬老人因此跌倒受伤住院
日前记者获悉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老人因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自负3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老人10万余元。
意外公交车急刹车,车内老人跌倒受伤
事情要从2015年2月16日下午说起当时公交公司的黎师傅驾驶7路公交车,在一站点停靠后,年过六旬的刘阿姨上车落座。黎师傅刚启动车辆前行时,意外发生了——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黎师傅见状赶紧急刹车。谁知,刹车时刘阿姨正站在车厢过道上,突然的刹车让她站不稳,后退几步后后仰跌倒。刘阿姨上了年纪,这一跌倒还真出了问题,经医院诊断,刘阿姨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随后刘阿姨在医院住院了8天,经过手术治疗后,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刘阿姨出院后还要戴着腰带活动3个月,避免弯腰抬重物。事发后,刘阿姨将公交公司及开车的黎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14万余元。
调查事发时老人未及时扶好扶手
事发当时的情形怎样?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发当天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监控记录。
视频显示公交车停靠站点后,刘阿姨斜背一个袋子左手持一个衣物晾晒架上车后,来到靠近前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坐好。公交车启动前进后,刘阿姨离开座位向车厢后门方向走去,就在她走到后门扶手旁边但又没拉住扶手时,黎师傅急刹车,没拉到车上扶手的刘阿姨跌倒了,从刘阿姨上车到事发,过程不到1分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公交公司赔偿刘阿姨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对于公交司机要不要担责,法院认为,黎师傅驾驶公交车是履职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本人不承担对刘阿姨的赔偿责任。
我受到了惊吓
终审公交公司要承担七成责任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对于要全部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公交公司觉得委屈:虽然公司与刘阿姨存在承运合同关系,但公司在履约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刘阿姨在公交车车厢内随意走动导致自己摔伤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
刘阿姨则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她本人也不存在过错,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不属于紧急避险,属于采取措施不当,不能以此推卸责任。此外,公交公司并没尽到提醒乘客上车后注意坐稳扶好的义务。
“刘阿姨在搭乘公交车时因车辆紧急刹车在车厢中跌倒受伤,此事实清楚。”
玉林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正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旅客也有遵守乘车注意事项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
刘阿姨在乘车中跌倒受伤,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合同的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阿姨在车辆行驶中离开座位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存在不遵守乘车规则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过错,也存在违约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确定为公交车司机承担70%责任,刘阿姨自负30%的责任。

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阿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6900余元由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102865.49元给刘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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