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0-4-22 00:32:53

《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对维护区域湿地生态系统完整、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极其重要意义,为今后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也将进一步促进南宁市的第二水源的保护。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景色。 据悉,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南宁市南郊的大王滩水库,横跨良庆区、江南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那马镇、那陈镇、大塘镇、延安镇、吴圩镇)等3个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5个镇。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区域与大王滩水库和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交叠:湿地公园90.93%的区域与饮用水水源地重合(重合部分为一级饮用水水源地的区域占9.11%,为二级饮用水水源区域占81.82%),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与大王滩水库管理区域又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区域。当前,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存在着部分区域遭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非饮用水源地)、农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生态补偿制度落实不到位、湿地公园管理规范不健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现象普遍、“速生桉”种植现象普遍、农药和化肥等农业投入量污染等突出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为加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好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有必要制定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的专项地方性法规。2015年5月,南宁市编制了《广西南宁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年-2020年),规划划定了湿地公园总面积5520公顷;2015年12月获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同意按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在南宁市大王滩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2016年起,南宁市开始启动大王滩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恢复区、科普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其中有近68.8%为湿地区域。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比较强的管理工作,需要做好饮用水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为守住生态红线,打赢生态环境保卫战,南宁市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护首府第二水源安全,修复大王滩湿地环境生态,有效地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提供保障依据。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景色。 《条例》的实施,将从立法层面上解决湿地公园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消落区种植农作物、捕捞水生动物、猎捕野生保护鸟类、破坏水土流失等行为,促进了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同时也明确了相关的禁止行为,如园区内种养殖、交通通行、经营服务管理。《条例》明确湿地公园内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村庄建设和其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村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安置。《条例》还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并明确了各功能区的功能和相关要求。《条例》强化了对湿地公园的保护措施:一是明确消落区保护措施。明确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擅自使用消落区的,由管理机构限期清退。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消落区自然生态,发挥消落区生物隔离带功能和生态屏障作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落区清漂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消落区清漂保洁,降低水体污染负荷。 禁止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禁止利用消落区实施其他影响水土保持和水质安全的行为。二是设置了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做出妥善安排。三是对农作物种植作出了规定。明确湿地公园内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坡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是设置了一系列有关水质监测、生态功能修复、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禽畜养殖、禁渔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使用网袋、迷魂阵、地笼、大缯、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另外《条例》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最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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